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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信息

关于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实效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提案工作在促进各级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凸显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政协提案工作实效远未达到制度设计标准,应切实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对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需再提高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最基本和重要的工作之一。政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可以说,提案工作对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一)提案工作是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明确提出,委员提案、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二)提案工作是提升政协整体功能的有效途径。60多年的提案工作经验证明,提案已经成为政治协商的好形式,民主监督的好手段,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委员贡献才智、发挥专长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全体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应该也必须积极运用提案参政议政,以提升政协的整体功能。

  (三)提案工作是反映自己所联系和代表的人民群众意愿的重要形式。参加政协的单位都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政治基础,各位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除主动参与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还要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充分反映本组织成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四)提案工作是推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方式。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之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规定政协提案在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基本要求前提下,还具有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的“三不限制”特殊原则。这样,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不仅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提案,平时也可以运用提案履行职能,从而使提案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对提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需再反思

  通过十多年来对政协提案工作的认识、了解和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提案工作实效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数量轻质量。有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提案的认识上有以数量论英雄的倾向,如果某次大会收到的提案数量可观或者较上一次会议的提案数量有较大增长,则认为工作颇有成效。相比之下,对提案质量的关注度明显弱于对数量的关注。那些不能从全局性、高层次和长远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是局限于本部门、本行业利益的提案年年照提不误、照收不误。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数量上来了,质量却下降了;表面成效可观,但现实效果欠佳;提案者满意了,但办理者却犯愁了。

  (二)重办理轻落实。提案承办单位迫于绩效考核的硬性要求,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态度相当诚恳,程序非常到位,但真正能涉及到实质问题并有效加以解决的却很少,普遍存在虚以应付的现象。为了追求高满意率,承办单位不是在落实提案建议上下功夫,而是着力加强“协调”、想方设法“感化”提案者,以拿到“满意”反馈意见为目的,至于能不能解决问题,如何去解决问题,承办单位考虑得比较少。

  (三)重特殊提案轻一般提案。无论是提案工作者还是提案承办单位,对领导批示的提案、“一号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等特殊提案的重视程度比一般提案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提案中建议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效果十分明显。但是,在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会上能被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被列为“一号提案”或重点督办提案的毕竟是少数,还有一大批普通提案相比之下办理效果差异明显。由于这一“重”一“轻”的不同待遇,导致部分提案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研究领导的关注点”上,而不是真正去反映民情、民意、民智,偏离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三、对提案工作实效欠佳的原因需再分析

  提案工作实效之所以远未达到制度设计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制度设计不够科学。一是委员入选制度不够科学。政协委员的产生没有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委员自身代表党派、团体、界别的身份意识不够强,导致其参政议政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不强。二是提案立案制度不够科学。大会期间由大会提案组安排两三个人在短短几天之内审查四五百件提案,难免存在漏审和审核太松的现象,导致部分质量不高的提案也被立案。三是提案交办制度不够科学。其一是程序走过场。提案交办一般是按照提案所涉及的内容由政府交办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交办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又交给相关办事人员来答复,然后将答复件与提案者见面,承办单位在软磨硬缠中拿到“满意”的反馈意见之后,就万事大吉了。这一路下来,政府分管领导连提案的影子都不曾见过,哪里还谈得上去关注问题的解决?其二是出现“自提自答”现象。委员就本部门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提案,希望引起领导重视加以督促解决,但结果却是提案经交办后又返回到委员所在部门进行答复。这种现象既令提案者十分尴尬,又解决不了问题。其三是身份不对等。因提案者顾虑以个人身份,与政府部门协商地位不平等,往往对提案答复意见不能作出公正的评价,提案办理的成效由此大打折扣。

  (二)委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有的委员文化素养不足、文字表达能力不强、提案相关知识不多,出现想提提案而提不出,写不清的现象。有的委员参政议政立意不高远,在提案中关注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不够,关注民本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够,影响提案的质量。另一方面,部分委员内在修养不够,一些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委员觉得自己在业务上是骨干,在社会上是精英,片面地认为自己提的建议都是真知灼见,不太注意深入调研吸纳各种不同意见,影响提案的可行性。

  (三)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由于委员大多数是兼职,很少有时间、精力和条件开展调查研究。有的委员虽有调研,但不深入,只注重面上的情况,不研究深层次的问题,所提的提案难免会简单、粗糙,缺乏可行性。

  (四)提案落实不够理想。有些承办单位由于每年承办的提案太多,连文字回复都疲于应付,更不用说去研究如何落实建议,解决问题了。有的承办单位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消极应付提案办理,委员所提的提案得不到落实,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与自己的期望相去甚远,导致一些委员认为提出提案不过是做样子、走过场,质量好坏无所谓,影响了委员提出高质量提案的积极性。

  四、对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实效的办法需再思考

  提高政协提案工作实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当前,应主要从完善“四个机制”上着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选人机制,由“指定委员”向“竞选委员”转变。委员是提案的主体。提高提案质量,要严把委员入口关。首先,要改进政协委员的推选机制,当政协委员名额分到各界别、各团体、各党派、各系统之后,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把政治素质好、参政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推选为政协委员。其次,要严格管理,把履职情况,特别是提案工作情况作为政协委员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并作为政协委员连任的重要条件。

  (二)完善立案机制,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要把提高提案质量作为提案工作的重要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引导提案者正确处理提案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在确保一定数量的同时,严把审查立案关,不片面追求立案率。可试行政协提案年度总量控制的办法,把筛选提案像筛选大会发言材料一样严格,在各活动小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好中选优确定提案。在提案审查立案时坚持少而精、讲求质量、多出精品的原则。要改进在政协大会前“突击立案”的办法,建立以“日常立案”为主的机制,将提案的调研、撰写、审核、立案等工作时间前移到全会召开之前进行,引导政协委员深入基层调研,在作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三)完善办理机制,由“回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贾庆林主席曾指出:“办理提案不仅仅是要让提案人满意,给提案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更重要的是通过办理提案,吸收提案中合理的建议,改进工作,取得实效。”提案办理从“回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党委、政府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是关键,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是保证。对提案交办,首先要实行高层运作,以改变提案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重回复、轻落实的状况。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抓、承办单位具体抓的办理提案机制,政府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提案办理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对重点提案进行认真批阅;对重点提案,明确政府牵头领导、承办部门、办理时限,要求政府分管领导对每件重点提案的办理回复要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各承办单位要把切实解决问题、真正办出实效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完善形成机制,由“个人型”向“团体型”转变。要充分发挥各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各界别、各党派、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政协委员政策知识的优势和长处,以团队的优势来提出提案,克服政协委员个人时间精力等方面的不足,提升提案的质量和水平。在提案形成过程中,可以实行课题招标、分组调研、反复论证等形式,力求形成高质量的提案。以团体形式也有利于参与党委政府有关工作的布置、督查、总结、研讨等活动,以提升提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也有利于以平等身份参与提案办理中的会商等活动,促进提案办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九三学社郴州市委专职副主委曹世香)

创建时间:2021-03-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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